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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林左旗:落户隆昌镇的扶贫项目被质疑侵占了国家、集体利益

2018年03月14日 14:27:50

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建设一处自称是扶贫的建设项目被质疑侵占了国家、集体利益。

本社记者 陈岩

近日,本社接到群众反映称:“巴林左旗隆昌镇双胜村建设一处自称是扶贫的建设项目,但该项目开工建设时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没有审批就征占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对征占林地的补偿标准和对象没有公示;集体林地被镇政府发包给扶贫项目,并收取承包费,严重侵害了集体利益,属于镇政府滥用职权。因是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项目,我们村民多次上访未果。”

记者实地了解情况如下:

一、 建设项目概况与建设

根据2017年4月20日左发改字【2017】141号《赤峰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显示,项目名称为:内蒙古广汇牧业科技扶贫产业园一期,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投资单位都是“内蒙古广汇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公司),项目投资5000万元,建设地点:巴林左旗隆昌镇,建设规模:占地140亩,建设时间:2017年4月-2018年4月。其中,管理用房为1104㎡,扶贫培训中心综合楼为3510.05㎡。

根据2017年3月21日巴林左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150422CZ2017003号显示,建设项目:内蒙古广汇科技扶贫产业园综合楼1(服务楼)、综合楼2(办公室),建设规模:7020.1㎡。

根据项目施工现场的项目介绍显示,内蒙古广汇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大连广汇牛业有限公司现有资产总额2.58亿,但在此项目上计划总投资3.38亿,综合占地面积5000亩,建设年限2年。

群众反映:“该项目建设占用的全是林地,没有审批手续。”为此,2017年12月27日我社记者采访了隆昌镇关镇长。

关镇长说:“项目一期占用的是两块林地,一块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隆昌镇人民政府,面积为29.18公顷;另一块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张某,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是集体(即村集体),面积为5公顷。其中镇政府的林地是承包给“广汇公司”的,不涉及补偿问题,广汇公司只是分三年向镇政府交纳承包费合计近400万。”

记者问:“林地用途的改变是否进行报批了?”

关镇长:“林木采伐许可证办了,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正在报批,报到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了,区里还没有批准。”

记者问:“现在楼房主体已经建设完成,但林地转批手续还没有批准,这样可以吗?”

关镇长:“这个项目是扶贫项目,另外我们旗是国家级贫困旗县,属于深度贫困旗县。在该项目土地使用上应该有优惠政策吧?”

据了解该项目到目前为止没有办理任何林用地转用手续,但已在采伐遗迹上建设7020.1㎡的三层楼房。

二、该项目在实施中改变林地用途没有获批。

图为:两份采伐许可证

关镇长接受采访时明确告知记者:“该项目占用林地时没有获得批准。”

根据广汇公司与隆昌镇政府签订的《林木林地承包合同》第5条:乙方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甲方同意变更并给予相应便利。

该项目占用的林地为用材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款: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他用途林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所以该项目占用林地必须经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没有审核批准权利的。同时必须在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林地。

镇政府提供的两份《林木采伐许可证》显示,此次采伐是为了更新造林:《采伐许可证》明确标注了更新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更新面积分别是采伐面积,即29.18+5=34.18公顷。所以该项目在采伐后的林业用地上进行项目建设,是明显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该项目在土地使用上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10亩以上)。据此森林公安对该项目疑是涉及违法事实应立案查处,但该旗森林公安没有履职,不知道是不是因为该项目是招商、扶贫项目呢?

三、林地被征用,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该获得林地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镇政府声称:“承包给广汇公司进行项目建设的林地,是1960年前后就为镇政府所有,包括林地所有权。当时为乌兰套海人民公社。政府成立创业队,经营了300亩鱼塘及周围3000余亩林地,现在有一部分已经找不到边界,剩余的找到界的部分办理了林权证并与广汇牧业签订补偿协议,当时未考虑其他问题,因此在证上写了集体土地性质。”

在1986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时,就已经明确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界限。在编号:A1510327573《林权证》登记的是:发证时间为2014年4月1日,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集体,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隆昌镇人民政府,面积为1983.1亩,造林年度1994。在编号:A1510012695《林权证》登记的是:发证时间为2008年7月10日,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集体,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张某,面积为75亩,造林年度2006年。

按镇政府的解释,在距镇政府所在地几十公里外相邻的两块林地,在没有提供法律规定属于国有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先发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集体,后发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虽为集体,但属镇政府所有,这与法律规定及常理相悖呀?

根据镇政府提供的两份《林权证》显示,林地所有权权利人都是集体。

在该项目中镇政府是以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的身份把该林地发包给“广汇公司”,同时还收取承包费。

根据林权证显示镇政府并非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其对该林地根本没有处分权,即无权以发包方身份与广汇公司签订《林木林地承包合同》。其只对林木具有处分权,镇政府与“广汇公司”签订的《林木林地承包合同》侵犯集体的权利利益,更无权收取承包费。

根据占用林地林木补偿规定,该项目占用林地应对村集体给予林地补偿,林木、附着物、安置补偿由镇政府获得。

图为:两份林权证

四、“广汇公司”承包、占用林地和补偿款等情况。

记者电话采访了广汇公司负责人霍某,霍某说:“我们是招商引资来到该旗的,我们这个项目是扶贫项目;征用张某的75亩林地林木已经一次性给补偿了,合计:42万元,综合补偿标准为5600.00元∕亩,并签订了补偿协议。镇政府这块是承包的,有《林木林地承包合同》,承包费2000元∕亩,1983.1亩,共计:3966200.00元,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分三年三次按20%、30%、50%给付清。占用林地等事宜都是旗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镇政府没有这个权利,当时他们承诺办理征占林地手续,并免交相关费用,可现在全是我们公司承担的,拿地成本比我们老家大连还高呐,没有办法已经投资建设了。”

“政府还没有把百姓工作做好,在施工时还发生百姓到施工现场闹事、上访等事情,我们是无辜的,若不是旗委、政府主要领导承诺我们也不会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进行投资,是哪里政策好,哪里投资环境好,哪里有利于企业发展,我们就往哪里投资。”霍某说。

图为:林木林地承包合同

广汇公司承包镇政府林地1983.1亩用于该项目建设,承包期限50年,承包费是3,966,200.00元;如果按照张某的综合补偿标准5600.00元∕亩计算,镇政府林地的综合补偿费为:1983.1亩×5600.00元∕亩=11,105,360.00元。如此对比发现镇政府把林地按承包收取承包费与征用补偿费相差7,139,160.00元;是镇政府为了招商有意让利于企业,还是存在其他因素暂不得而知,总之,仅此一项如此操作国家、集体利益直接损失700多万元是事实,这其中是否存在腐败、滥用职权?监察部门应介入调查。

五、对该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对擅自以出租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81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应适时启动追责程序,挽回国家、集体经济损失。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地政府的职责,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保障。

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是否能把惠民事情办好,扶贫项目建设好,处理好政府与集体间利益问题等,正考量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生态,正是百姓的期待。

特此报道,本社将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网
责任编辑:黎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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