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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 走绿色永续发展之路

2019年03月22日 17:44:54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政府在生态管理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很多地方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边治理边破坏”的粗放发展模式。因此,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明确治理主体,实现各主体协同共治,共同承担生态治理责任显得尤为迫切。

文/王克剑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上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治理是需要跨越的一道重要关口。我们必须咬紧牙关,爬过这个坡,迈过这道坎。”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已保持30多年。但与此同时,我国资源、环境与生态保护也面临重大挑战,在这种态势下迫切需要推进国家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走绿色永续发展道路提供有力保障。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政府在生态管理包括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维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很多地方仍然没有完全走出“边治理边破坏”的粗放发展模式。因此,推进生态治理现代化,明确治理主体,实现各主体协同共治,共同承担生态治理责任显得尤为迫切。

加强生态协调总枢纽建设

生态治理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加强统筹协调。为彻底解决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有效提高生态治理现代化水平,完善国家生态治理领导协调机构,加强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协调。

这一机构在统筹协调立法与行政执法、政府与民众共治、明确政府各项职责上具有影响力,在国家生态治理现代化中起总枢纽作用。

加强生态治理司法建设

从立法方面看,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生态治理机构组织法来理清和界定生态治理体系中各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国家生态治理机构设置、职能权限、职责分工、利益分配等事项。

环境保护法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如何履责并进行监管。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主要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调整对象,很少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此外,还需加快生态补偿立法,将生态环境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建设、资金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等内容纳入法律规范,为生态保护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加强生态治理协商机制建设

国家生态治理体系要强调生态治理主体多元化,把民众与社会纳入治理主体,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建立利益相关方协商机制。

鼓励和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形成相关制度。让企业成为生态治理的重要主体,把企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建立全民参与生态治理的监督机制。重视发挥各类行业组织、公益组织、环保非政府组织以及民众的作用。

理顺生态治理分工与权责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生态治理体系中应定好位、分好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生态治理中的分工与权责关系,并落实到相关制度中。中央政府在相关制度政策上,如生态影响评估制度、认证制度、补偿制度以及生态审计都要建立健全,不能光靠地方政府在微观上与企业博弈。

地方政府应克服重发展轻环保的倾向,政府部门之间既应合理分工也应高效合作。改变机构职能错位、管理范围冲突等体制性障碍,建立有效的生态治理议事协调机构、环境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部门联系通报制度、环境违法案件移交制度等。(作者系城市建设杂志社社长)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网
责任编辑:马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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