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粤港澳大湾区 > 湾区要闻

    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制度恒常化

    2026年09月09日 10:00:05

      8月29日,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表示,欢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有关修改9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律师法》第62条规定香港特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可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社交媒体

      律政司司长:感谢司法部等机关大力支持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说,修改后的《律师法》,以全国性法律条文明确对大湾区律师制度作出规定,为执业制度常态化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他对此表示热烈欢迎,并感谢司法部等机关大力支持大湾区律师制度发展。

      林定国说,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大湾区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大湾区律师的专业团队持续壮大,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建设国际一流湾区;具备双重执业资格的大湾区律师可助力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积极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逾650港澳律师取得大湾区律师执业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8月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试点期原至2023年10月届满,于2023年8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延长至2026年10月4日。

      截至今年6月,已有超过650名港澳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现时,已有大湾区律师担任内地九市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以及代理大湾区仲裁案件。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会继续与司法部、广东省司法厅等机关保持紧密沟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大湾区律师制度常态化的相关工作。


    来源:香港特区政府驻粤办责编:zhangrui
    发改委 工信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主办单位:《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8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00016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第 1622 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69号

    《城市建设》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257595   投诉举报邮箱:qzlx@zgcsjs.org.cn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