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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交易虚开发票致国家税款流失 一男子获刑三年四个月

    2025年10月14日 17:34:57

      近日,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涉税犯罪行为。

      男子王某通过自己注册成立的A橡胶公司以及他人身份证注册的B橡胶公司,伙同他人在没有真实办公场所,没有实际开展橡胶收购、运输、销售业务情况下,采取订立虚假橡胶收购合同、销售合同、运输合同,虚构交易记录,向下游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受票公司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损失83万余元。A、B两家橡胶公司均无实际经营场所及橡胶交易业务,属空壳公司。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五指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伙同他人,在无真实交易情形下,为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共计83万余元,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空壳公司”向下游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情形,本案中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已属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范畴,依法应予严惩。(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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