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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邹城:20多年前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沦为“半截子”工程

2025年06月05日 10:31:06

记者 张洋

在山东邹城这座邹鲁圣贤之地,有一片令居民闹心的“花园”——建成二十余载的滨湖东丽花园小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居民入住第十三个年头才通了天然气、第十五个寒冬才用上了暖气,而最基本的自来水供应至今仍在遥遥无期的“规划中”。此外,该项目还因“用地、规划”等系列问题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重点项目成了“半截子”工程

招商前的态度转变

据城市建设杂志社记者了解,事情追溯到20多年前,2002年1月16日经邹城市委书记办公会议确定东丽星级花园的开发建设是招商引资项目,是一项公益工程、重点工程。该项目是邹城市政府平溢地价、议价议标的历史产物,是当时招拍挂程序首批尝试摸索的项目

项目挂牌时,经公证处为320亩,后经协商,为平溢地价不能太低,不影响以后土地拍卖长远目的,制定了“一半出让、一半划拨”抬高出让土地价格的方案,并为了体现该项目的公益属性,同时落实2003年6月12日邹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9号文:“加大其设施建设比例,面积从2万平米调整到4万平米”的公益要求,挂牌320.178亩土地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6.8亩土地,用于公益事业建设,2003年与邹城市国土局签订172.89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74.082亩《划拨土地协议书》共计:346.978亩,其中26.8亩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并办理了各项开发证件,邹城市住建局也办理近40万平方米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至今该花园已建设完成前期约22.6万平方工程量,剩余建设至今停工状态。

时隔多年,相关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土地划分不清,项目不合法,不予受理各项手续证件,加上政府领导班子多次换届,导致该项目拖停至今。

招商项目(公益)工程遭水务部门10多次停工处罚

反映人称:2004年3月,邹城市水务局向振青公司摊牌需要资金63万,振青公司2004年5月8日以土方补偿费形式转款10万元给邹城市西苇水库管理局。此后邹城市水务局以项目不合法的名义,向振青公司下达10余次停工和罚款通知书,尤其是在同年4—8月汛期前振青公司按照邹城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先期公益使用的施工阶段,邹城市水务局连续下达7次停工通知。”振青公司负责人表示,一个公益项目在汛期前完成市政府的要求,而在施工中水务部门多达7次叫停,是存在违规建设还是打击报复企业?

2004年7月29日邹城市水务认定振青公司在西苇水库主坝(桩号2+000处)内擅自修建马道及砌筑墙体,以其行为侵占水利工程,限于8月5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水利工程原貌,并处以振青公司2万元罚款。

2004年8月11日振青公司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邹城市水务局于2004年10月25日书面告知法院,因邹水罚字(2004)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需要更正,被告已自行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书。同日原告振青公司以被告撤回原处罚决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2004年10月26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准许原告振青公司撤回起诉。

此次邹城市水务局以自己承认下达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自行撤销后结束。

2021年8月,振青公司小区内建设公益项目游泳场、观光平台。2022年4月1日,邹城市水务局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鉴于振青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批,在西苇水库内(大坝桩号:2+100处)建设游泳场、观光平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等相关规定。2022年3月29日,邹城市水务局向振青公司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限振青公司三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2022年9月1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邹城市水务20224月1日强制拆除振青公司游泳场、观光平台的行政行为违法”。邹城市水务局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邹城市水务局在案涉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地即对振青公司所建设的临河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其强制拆除决定确定的执行期限,其强制拆除行为实际未给振青公司预留自行拆除的期限,剥夺了振青公司自行拆除的机会,确属不当。2022年12月27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振青公司不解的是邹城市水务局行政行为已违法,反而把拆除游泳场、观光平台的配套设施私自一并卖掉,并通知振青去领取变卖的钱。

2022年4月8日,多家媒体曾以《山东邹城市一新建公益设施再次遭到破拆:西苇水库作证》为题目报道了山东邹城振青地产公司在该项目公益建设中设施被强拆。

国土部门诉振青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022年6月10日,济宁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申请人(振青公司)之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仲裁案【案件编号为济仲案字(2022)第354号】。

2023年6月8日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振青公司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8027783.58元,支付违约金1065989.30元,并支付以8027783.58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违约金;

二、申请人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振青公司支付案涉土地“三通一平”费用1236092.87元;

三、驳回申请人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其他仲裁本请求;

四、驳回被申请人振青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东丽星级花园停工多年的现状

政府招商引资的项目20多年后国土局称土地未查询到登记信息,是因为没有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住建局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审批材料已丢失,水务局在公益项目建设中10余次下达停工和处罚通知,并强行拆除完成后的公益设施后经法院判决水务局行政行为违法等现象。振青公司负责人称:招商前期各种承诺未兑现,连最基本的“三通一平”问题都未解决,我们如何支付土地出让金?当地多次上会研究,结果依然是一拖再拖……

办理近40万平方米的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至今该花园已建设完成前期约22.6万平方工程量,剩余建设至今停工多年状态。招商引资项目现在变成了半截工程,既是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又成了当地城市建设中的一面败笔。该项目将何去何从,本社将继续关注。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网责编:贺俊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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