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18年 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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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讯息








                                             两部门:民办培训机构不得冠以“中华”

                                             字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社部日前发布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
                                             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
                                             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
                                             业习惯可以不加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
                                                通知要求,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
                                             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
                                             谓的除外。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用作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其他企业未经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审批,名称中不得含有
                                             “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可能对公众
                                             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申请筹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企
                                             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
                                             批机关报送审批。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举办者应向国
                                             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民办技工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可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简称,并由审
                                             批机关在办学许可证或者批准筹设文件中予以注明。简称仅可省略公司组织形式,并
                                             限用于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招生广告和简章。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使用简称
                                             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学校营利性属性和学校全称。







                                             四部门:共促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促进国有林场林
                                             区道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国有林场林区
                                             出行条件显著改善,林下经济交通服务支撑能力明显增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保障能
                                             力明显提升,分工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国有林场林区道路建设养护体制机制基
                                             本形成。
                                                《意见》提出,要明确道路属性归位,确定投资建设与管理养护方案,加大中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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