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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 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
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 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
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 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
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 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按照职 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 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
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保障农 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 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 及时支付。
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和先进典型的报道,依法加强对拖欠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
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引导用 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
第五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 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 少保存3年。
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 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
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第十条 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 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
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 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和提起诉讼。 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 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
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 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
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 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等内容。 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工资清偿
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 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
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
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 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案件。 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 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 告知举报、投诉人。 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
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 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
第二章 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
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
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 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 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 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
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 其他形式替代。 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
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 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
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 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
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 额支付工资。 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
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 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 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 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 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 以依法进行追偿。
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 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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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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