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城市热点

未成年人可不可以“打耳洞”?江苏举行立法听证会征求建议

2026年10月14日 11:23:26

      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行为是应该一律禁止,还是增加附条件允许的规定?10月13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就相关问题进行论证。此次听证会的陈述人中,包含医疗专业人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各方代表。大家就这一问题广泛讨论,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建议。

       乱象引发关注,行业专家剖析风险 

       当前,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中存在的乱象引起参会陈述人的关注。在听证会上,陈述人纷纷谈到自己发现的问题,剖析这些乱象会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未成年人对医学风险的认知能力和对商业信息的甄别能力有限,穿孔服务的商业宣传往往淡化或隐瞒上述医学风险。”兴化市政府办党组成员、兴化市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公职律师闻敏认为,未成年人容易在社交媒体氛围影响下做出非理性决策。

       睢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媛表示,从调研情况来看,各类商业门店、网红工作室违规为未成年人提供穿孔服务的现象逐渐多发,由此引发的感染损伤、人身侵权呈多发态势。

    “身体穿孔服务行业线上消费活跃,9.9元的低价引流具有诱惑性,存在卫生安全风险。”扬州中山进修学院法定代表人颜良牧指出,少数未成年人在隐蔽部位穿孔戴环,容易陷入不良环境,会加剧心理扭曲、行为偏差,令人痛心。

       此次听证会上,还有两位来自医疗美容领域的专家,从专业角度介绍了未成年人身体穿孔行为不可忽视的风险。江苏省人民医院医学美容科主任医师郭芳芳指出,身体穿孔带来的风险包括感染、疤痕疙瘩,甚至血液系统疾病的传染。南京医科大学友谊整形外科医院伦理办公室主任赵利平表示,身体穿孔有一定的健康与安全风险,此外,一些部位的穿孔行为,未来甚至会影响到职业选择。

         多数陈述人认为可允许“打耳洞”

       在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基础上,条例应当对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也作出明确规定,基本成为各位陈述人的共识。而对于是否一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身体穿孔服务,陈述人发表了不同意见,并提出了具体建议。

       多位陈述人表示,耳垂穿孔在我国是常见的民俗,长期以来属于大众普遍接受的日常装饰范畴,同时,该行为风险较小,社会对此也未有负面评价。他们认为,“打耳洞”与文身、身体其他部分打孔有较大区别。

        江苏高院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崔政表示,现实中,耳垂穿孔被普遍接受,但是耳骨、唇、舌乃至生殖器等私密部位穿孔社会接受度和评价总体是偏负面的,而且感染和其他附带的健康风险是陡增的,二者应该区分。

       闻敏建议,条例需明确“身体穿孔”的定义和范围,并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在监护人陪同下实施耳垂穿孔,禁止实施其他部位的穿孔,即使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亦不得实施。

       穿孔服务提供者应该具有相应资质

       为保护未成年人立法,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声音。

       此次听证会上,来自南京市中华中学的学生李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结合自己的观察,她提出,希望学校在健康教育课上讲一讲文身和穿孔的真实风险,“不要只是说不许,而是要让未成年人知道为什么。”同时,希望未成年人接受穿孔服务时,商家必须查验身份证件,不能因为看着像成年人就放行。

       其他陈述人也就“如何管”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翟广绪律师建议,参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中对网吧的限制规定,明确在学校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穿孔服务场所。

       此外,多位陈述人指出,根据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穿耳孔术属于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因此,如条例允许向未成年人提供耳垂穿孔服务,各方一定要加强规范引导,让当事人前往具有资质的机构接受服务。

       中华中学德育处干事褚仁宝则建议,需明确穿孔服务实施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卫生条件,并且事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据介绍,此次听证会陈述人及旁听人的发言将被整理印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为审议法规提供依据和参考。(万承源)

来源:人民网>>江苏频道责编:严美娟
发改委 工信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主办单位:《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8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00016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第 1622 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69号

《城市建设》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257595   投诉举报邮箱:qzlx@zgcsjs.org.cn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