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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在身边,账户里的钱却“飞”走了

2026年04月08日 13:09:02

    手机一直在身边,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支付宝账户里的钱却一笔笔“飞”走了。直到购物付款时发现余额不足,李先生才意识到自己遭遇了隔空盗刷。

  经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谁转走了我的钱?

  2025年8月的一天,李先生收到一条带有不明链接的短信。他随手点开,手机屏幕瞬间跳转到一个赌博网站,网站界面充斥着各类博彩游戏,并不断弹出“试玩有礼”的诱人提示。出于好奇,李先生尝试着操作,网站提示需要先充值才能参与,并弹出一个付款二维码。

  没有多想,李先生便按照提示扫了码,只见手机页面跳转至熟悉的支付宝界面。他像日常购物一样输入密码,完成了一笔小额充值,在网站上随机玩了一会儿便退出了网站。

  李先生未曾料到,这次看似平常的操作,为账户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两天后,李先生在超市购物结账时遭遇了尴尬——手机屏幕显示“余额不足”。他连忙打开支付宝仔细核对,发现自己的账户在近两天的深夜被连续扣款十余笔,每笔都是99元。这些消费记录均指向陌生的店铺。“是谁转走了我的钱?”李先生既困惑又震惊,当即报警。

  循着被盗资金的流向,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李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一种利用“碰一下”收银机实施隔空盗刷的新型犯罪手法随之被揭开。

  原来,2025年7月,杨某在境外聊天软件上结识了一名自称“赌博网站运营者”的神秘人员。对方以高额佣金利诱,邀请杨某协助“代收赌资”。面对唾手可得的利益,杨某心动不已,当即应允。

  杨某找来李某,让李某用朋友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注册虚假商户,并购买商户专用的支付宝“碰一下”收银机。

  一切准备就绪后,一场隐秘的“资金转移”便在深夜悄然上演。

  每天夜里,杨某都会准时与“赌博网站运营者”在境外通信软件上视频通话。对方在屏幕另一端通过智能手表展示一个个付款二维码。杨某则根据指令,在“碰一下”收银机上输入特定金额后,对准手机屏幕扫描。伴随着一声声清脆的“滴滴”声,商户绑定的账户不断有资金进账。

  由于“碰一下”收银机需实名绑定一类银行卡,且平台出现异常交易会立即冻结账户,因此,李某又召集多人,让他们找人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一旦触发风控,团伙成员便迅速换人换卡,成员们在夜间轮番参与扫码操作。

  一笔笔钱款就这样通过“碰一下”收银机被转移出去,其中就包括李先生那十余笔99元的扣款。

  付款码不知不觉到了他人手上

  那么,这些支付宝付款码为何会在“赌博网站运营者”手上?

  一切的源头,始于李先生的一次扫码充值。当他在境外赌博网站上点击授权、输入密码完成支付时,系统后台就悄然触发了一项隐蔽操作,他的支付宝账号在不知不觉间就被绑定到“赌博网站运营者”所持有的智能手表设备上,对方因此获得了李先生的支付宝付款码。

  更关键的是,李先生为了日常支付方便,一直开着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小于100元的消费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完成。

  真正的幕后黑手正是那名自称“赌博网站运营者”的人员。为了隐匿罪行、切断资金追踪路径,他本人并不直接接触赃款,而是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上联络到杨某,以高额佣金为诱饵,邀其协助“代收赌资”,实则转移盗刷所得。

  杨某等人拿着“碰一下”收银机,对着手机屏幕上“赌博网站运营者”展示的支付码一扫,输入99元——这个金额刚好在免密额度之内——钱就这么一笔一笔地进入了杨某、李某等人所设的虚假商户的账户中。双方约定,杨某团伙留下15%作为佣金,将其余85%兑换成虚拟币,转回给“赌博网站运营者”。

  团伙刻意将操作安排在深夜,即使设置了相应支付提醒消息,被害人也难以察觉。在无声无息中,钱款完成转移。

  目前,“赌博网站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仍在进一步追查中。作为下游环节的杨某等6人,因直接参与资金转移,已被警方抓获归案。

  审查证据厘清犯罪角色

  案件批捕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围绕资金流向、电子证据固定等关键问题,明确捕后侦查的取证方向。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被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有的被害人因担心涉及赌博不愿配合调查,该案证据分散、固定难度大。检察官对证据逐一复核,将被害人被盗刷的转账记录、时间、金额与他们的报案信息一一对应,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更大的阻力来自犯罪嫌疑人的“攻守同盟”。到案后,6人试图通过模糊分工来逃避罪责,各执一词、互相推诿。办案检察官通过调取核实他们手机中的聊天记录、转账流水等客观证据,开展穿透性审查,准确厘清了每个人的实际角色:杨某全程主导刷码操作,是犯罪的核心组织者;李某主要负责虚拟币交易及分赃;其余几人中,有的参与刷码操作,有的提供银行卡、购买“碰一下”收银机,分别承担了不同环节的辅助作用。

  办案过程中,杨某等人始终辩称“以为只是帮助收取赌资”,试图以此减轻罪责。然而,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团伙与上家全程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联络、转账需频繁更换“卡农”、资金通过虚拟币转移、佣金比例高达15%。此外,杨某团伙中有3人曾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前科,以上细节足以印证杨某团伙对资金非法性的明知。

  经查,杨某等6人转移十余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7万元。综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杨某等人明知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仍通过转账、兑换虚拟币等方式转移赃款,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某、李某等6人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费璇)


来源: 检察日报责编:侯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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