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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机商标” 难逃法眼

2026年04月23日 20:21:31

                                                                       漫画《“傍”名牌》。王少华绘  

一枚商标,沉淀着企业商誉,也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段时间以来,“擦边商标”“心机商标”给消费者带来困扰,“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损害企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打击玩文字游戏的“擦边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创新和正当使用的边界在哪里?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向本报披露了几起案件,以裁判释明司法立场、回应社会关切。  

对“心机商标”宣告无效,维护注册和使用秩序

  “手打”挂面,“手打”与手工工艺无关,只是注册商标。类似的还有“千禾0”“壹号土”“120W”“多半”……乍一看,这像是在描述产品特点,但其实它们仅是商标,和实际品质没有关系。近期,这类现象引发关注。

  如果消费者遇到“心机商标”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在一起案件中,消费者申女士认为,“真正”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方便面、醋、酱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解为只有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才正宗、优质,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因未得到支持,申女士选择到法院打官司。

  “真正”商标应该被宣告无效吗?

  根据商标法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诉争商标‘真正’具有‘实质与名义相符’等含义,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依照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通常易使公众认为核定商品具有较高程度的品质,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对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吴园妹介绍,“真正”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据此,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应当宣告无效。

  “擦边商标”“心机商标”,实质上是商标申请人通过文字组合、语义设计等文字游戏设置认知陷阱,刻意引导消费者对指定使用商品的来源、品质、功能等产生误解,从而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对于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予以严格审查,结合其实际使用方式、语境、行业惯例和消费者认知综合判断,探究整体上是否具有欺骗性,从而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表示,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在网络文学领域,大量以“笔趣阁”命名的APP及网站长期传播盗版小说,甚至夹杂色情、暴力信息,具有不良影响。某公司申请注册了“笔趣阁”商标,被核定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上海某公司等以前述商标构成不良影响为由请求宣告无效。

  “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朱蕾说,大量在案证据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及案件审理时,“笔趣阁”已被视为“网文盗版聚集地”或“盗版网文检索词”,“笔趣阁”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网络文学作品的主要呈现载体上的注册和使用,会对网络文学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版权管理的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将网络文学领域盗版标识作为网文相关类别上的商标进行注册不具备合法性基础。最终,前述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  

打击“傍名牌”牟利,维护公平诚信经营

  是“蓝妹”,不是“蓝魅”!随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某公司恶意攀附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了惩治。

  自2001年开始,蓝某公司申请注册了“蓝妹”“蓝妹金装”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经持续宣传推广,“蓝妹”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某公司也是啤酒经营者,2017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委托某代理公司申请注册“蓝魅啤酒”“正韩蓝妹”“蓝味金罐”等10余枚商标。

  蓝某公司认为,某公司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某代理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广东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已有“蓝妹”商标,还能注册“蓝魅”等商标吗?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及在先判决认定某公司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与‘蓝妹’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判决认定某公司申请注册‘蓝魅’等商标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越秀法院法官李文君介绍,某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系列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准予注册或宣告无效。

  已有在先裁决认定不应予以注册的情况下,某公司仍恶意大规模抢注,责任如何认定?

  “某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明知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仍持续、反复申请注册与蓝某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将其中两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攀附蓝某公司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恶意抢注商标、囤积牟利的行为。”越秀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赔偿蓝某公司50万元。

  某代理公司是否该承担责任呢?“某代理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与蓝某公司同处广州地区,应知‘蓝妹’系列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代理注册的‘蓝魅啤酒’商标被驳回后,仍持续为某公司申请近似商标15件之多,并代理涉案近似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程序的答辩等事宜,具有明显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李文君介绍,法院最终判决某代理公司在10万元内应与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持续反复恶意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判决结果能够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李剑介绍,同时,本案明确追究参与恶意注册商标链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直击恶意注册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倒逼商标代理机构健全机制、审慎执业,对构建健康有序的商标生态具有积极意义。  

惩治假冒行为,助力创新驱动发展

  翻新驰名商标的产品再销售,算侵权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经营者提了醒。

  某技术公司注册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等商品上的“华为”“HUAWEI”及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周某等人为牟利,通过低价收购二手华为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组织多人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喷漆包装等翻新行为,并贴上华为品牌标签以新设备名义进行销售。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等人制造销售假冒“华为”交换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对于周某等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获利巨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某技术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周某等人未经某技术公司许可,翻新二手产品后,贴附与某技术公司系列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及近似的商业标识,并作为新设备进行销售,侵害了某技术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栖鸾说,各被告有计划、有组织分工合作,形成完整侵权链条,侵权手段隐蔽、恶劣;侵权行为规模大、获利高,其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一侵权行为,已被处以罚金且执行完毕,能否主张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并行适用规则,对于被告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可以综合考虑。”王栖鸾说。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对各被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10万元。

  李剑解析,这是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涉及“刑民交叉”问题的典型案件,在同一侵权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后,依法判定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高额判赔,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提供有力保护,也对潜在的造假售假分子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实现“惩治犯罪、赔偿损失、预防再犯、引导合规”的刑民责任协同治理效果,为高科技产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司法助力。  

延伸阅读

  遇到“心机商标”,消费者如何维权?

  日常生活中,遭遇“心机商标”蒙蔽、不慎购买了该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商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燕竹提示,消费者还可以通过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案涉商标无效。

  最高法民三庭法官傅蕾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避坑,仔细分辨包装表述是“商标”名称还是关于对该产品的描述性特征。如果在“手打”等表述后缀有未注册商标标记“ ”或者注册商标标记“ ”时,则表明“手打”等属于商标,需要进一步查看产品说明等信息来判断产品使用的真实工艺。

  (记者魏哲哲采访整理)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责编:侯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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