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法制建设

准确认定党员干部收受“劳务费”行为性质

2026年05月21日 10:34:41

  图为近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针对党员干部违规收受“劳务费”的案件进行集体分析研判,区分不同情形,准确适用纪法规定。 丁安一 摄

  笔者近年来在执纪执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问题,其中有的甚至收受金额巨大。同时,对于不同收受情形的性质认定和纪法适用,容易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问题分析如下。

  基本案情

  案例一:刘某,中共党员,某部委A司原党支部书记、司长,2023年3月到龄退休。2023年9月,刘某经原所在单位研究同意,被聘任为B公司独立董事(兼职),任期至2025年8月。在此期间,刘某在B公司按月领取兼职工资,合计24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2024年1月,刘某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被与原任职务相关的企业C公司聘任为独立董事,直至2025年8月辞去职务。在此期间,刘某在C公司领取劳务费共计10万元。

  案例二:范某,中共党员,某部委某处原处长,2020年3月辞去公职。2017年3月至2020年1月,范某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李某在协调项目审批、资金申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了感谢范某的帮助,李某与其约定,范某离职后入职李某实控的D公司,不用实际工作,但每年领取劳务费100万元。截至案发,范某以此方式收受李某给予的500万元。

  案例三:金某,中共党员,某部委所属D出版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D出版社系相关领域图书编写、出版、发行的权威机构。2025年2月,金某赴地方参加D出版社主办并由某大学E学院承办的相关图书编写会。其间,金某仅在会议开幕时作数分钟简短致辞,并未参加会议后续流程。会后,金某收受E学院以劳务费名义所送现金1万元。

  案例四:杨某,中共党员,某国家局F省设计院工作人员,高级工程师。2019年1月,杨某经批准入选F省评标专家库,2021年4月至2024年11月,其在工作日外出参加F省评标专家库评标评审活动120次,未按相关要求履行请假、报批手续,也未向相关领导说明外出的真实事由,本职工作多次延误,在设计院造成不良影响。杨某参加上述评标评审等活动,每次领取劳务费500元至5000元不等,累计收受劳务费共计18万余元。

  定性分析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的行为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从行为人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领取行为是否有法规依据、提供的劳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是否占用工作时间影响本职工作、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具体结合个案案情,精准予以认定。

  一、刘某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违反廉洁纪律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案例一中,刘某在退休后三年内,经原单位批准可以在B公司兼职担任独立董事,但不能领取薪酬,同时其受聘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关的C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并未经原单位批准且领取薪酬,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于刘某的行为,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认定刘某上述行为违反廉洁纪律,退休后违规兼职取酬,并对其违纪所得共计34万元予以收缴。

  二、范某以政商“旋转门”方式收受好处,构成受贿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案例二中,范某离职后“转换角色”到企业违规任职获取高额报酬的行为,是典型的政商“旋转门”。范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谋取利益,李某为了感谢范某的帮助,约定范某离职后入职D公司,不实际工作却领取所谓劳务费,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范某采取“在位不收离职收”的方式,企图让自己的贪腐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应认定构成受贿犯罪,受贿数额为500万元。

  实践中,政商“旋转门”往往形式多样,有的如范某一样,在相关公司不实际工作,以“劳务费”形式收受贿赂;有的在实际工作领取工资的同时还收受巨额的“额外付出费”“握手费”等,将贪腐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还有的自己不收家人收,在职时为企业谋取利益,并与企业负责人约定在其离职后让其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在相关企业以劳务费名义获取高额报酬,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加以认定。

  三、金某违规收受礼金,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

  案例三中,从客观上看,虽然金某确实赴外地参与了相关工作,但该项工作系其所在D出版社的工作职责,属于职权范围内应该承担的事项,不应领取劳务费,同时其收受的劳务费金额与仅作数分钟简短致辞的劳务显然不匹配。金某收受的实际上是E学院为维系与金某的关系而送其的礼金。金某的行为系以劳务费为名,掩盖收受礼金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金某上述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其违纪所得1万元予以收缴。

  四、杨某未经批准在工作日外出参加评审,违反工作纪律

  案例四中,杨某经批准入选F省评标专家库,其本可以积极发挥自身专业技能,为相关领域发展做出贡献,但其未经单位批准,长期占用工作时间,在工作日频繁外出参加评标评审等活动,违反了制度规定对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要求和义务。杨某虽然付出了劳务,但却是舍本逐末,严重影响了本职工作开展和单位有关工作制度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应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并对其违纪所得18万余元予以收缴。

(文/李晨宇 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责编:霍亮
发改委 工信部 国土资源部 国资委 交通运输部 科学技术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民网 新华网 中新网

主办单位:《城市建设》杂志社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171283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00016期刊出版许可证:京期出证字第 1622 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69号

《城市建设》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781X   国内统一刊号:CN 11-5897/F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5-2104   国内统一刊号:CN 11-9313/TU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3257595   投诉举报邮箱:qzlx@zgcsjs.org.cn

京ICP备:0900987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602103823号